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21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6819825P,住所地滕州市威尼斯商务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3月14日生,住滕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15139711××××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奉潮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