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2134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6819825P,住所地滕州市威尼斯商务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09月20日生,住滕州市阳光锦绣苑小区9-3-902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904010301016200612506,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401xxxxx61250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奉潮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