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2408号
原告: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路七彩阳光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滕州市龙滕花园小区3号营业房。
原告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