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3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路七彩阳光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2月8日生,住滕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195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8.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