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成塑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0950号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成塑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东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1号办公楼3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昭。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

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1幢066室。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第三人: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光明社区一、二、三组。

法定代表人:谢值福。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铝制品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塑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塑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公司),第三人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阳光铝制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7月6日,利息为2,658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阳光铝制品公司与奇明公司签订《铝型材销售合同》,约定阳光铝制品公司向奇明公司提供铝制品型材。2020年1月,阳光铝制品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奇明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诉讼中,经阳光铝制品公司、奇明公司、成塑公司协商,由成塑公司交付票据号为230829000345020190226353439096、23082900034502019022635343926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面金额均为10万,支付案涉款项。后阳光铝制品公司撤诉。2019年3月27日,阳光铝制品公司将上述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工铝门窗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同年6月18日,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工铝门窗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顺华铸造厂。2019年12月,汇票到期后,案外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顺华铸造厂向远成公司(即汇票承兑人)提示付款,远成公司拒绝签收。远成公司拒付后,相关主体进行追索。2019年12月27日,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工铝门窗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向后手进行清偿;2020年3月17日,阳光铝制品公司向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工铝门窗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后向前手九建公司追偿,但九建公司未向阳光铝制品公司清偿。期间,阳光铝制品公司向九建公司的财务人员致电,九建公司财务人员回复:“已与成塑公司的谢值福协商好,由成塑公司付款,如成塑公司不付款,该起诉就起诉”。阳光铝制品公司与谢值福联系,谢值福告知,九建公司实行的内部承包,如九建公司付款,需要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然后走公司请款流程。2020年6月16日,阳光铝制品公司向九建公司邮寄联络函,要求九建公司清偿,九建公司清偿未回复。另,成塑公司与奇明公司为关联公司。综上,阳光铝制品公司对案涉票据享有法定的票据追索权,三被告将案涉票据背书进行转让,作为商业汇票的背书人或承兑人,应承担清偿义务,并需承担阳光铝制品公司向后手清偿次日起算的资金利息。为此,阳光铝制品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2020)沪03破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远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2月21日出具(2020)沪03破2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远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符荣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