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异型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8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异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异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X、川X、川X、川X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提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再请法院继续执行,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