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威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奇明门窗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先义,总经理。
住所地:。
被执行人: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6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威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653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06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天学
审判员侯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