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939号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廖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光明社区一、二、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4元,由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