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光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恢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94001.47元,执行费43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光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奇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
审判员张媛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