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

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梧州市六和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03民初548号
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商贸物流园区A-09-03地块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74799979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六和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桂江路**升龙秀湾**楼地层**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55721169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阜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O400MA5KMOCG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六和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计4110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9370元(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
书记员黄玩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