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济宁市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质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811执3291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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