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开发区车城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蜀望路。
法定代表人:何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蜀望路。
法定代表人:何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9月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存款计208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