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43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
法定代表人:冯麟,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成都永安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古城镇指路村
法定代表人:黄育平,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冯麟,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川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成都永安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冯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川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川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