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299号
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嵩,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
被告:成都树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井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康。
被告:四川悦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总部基地腾飞大道239号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杜巍。
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成都树仁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悦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确定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