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齐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59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裁定确定:一、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山东圣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917元,其中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22917元。二、申请人***对上述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照约定日期足额支付,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山东圣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山东圣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对剩余货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1月11日、12月8日、2022年2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2021年11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2022年2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1521民特596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5791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769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