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饶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270号
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中建城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73418R。
法定代表人:朱生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饶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清水乡左溪村左溪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37301448。
法定代表人:徐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饶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5266709.8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124B60467202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饶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5,266,709.8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宾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郭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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