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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231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9月1日,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雯,江西锦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97X690A。
法定代表人:刘琴。
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中建城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73418R。
法定代表人:朱生福。
被告: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路189号安澜雅居1号住宅、办公楼一单元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65366417W。
法定代表人:路通。
被告:王庆峰,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阳增,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磊,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生,住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王庆峰、刘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