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231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9月1日,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雯,江西锦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97X690A。
法定代表人:刘琴。
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中建城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73418R。
法定代表人:朱生福。
被告: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路189号安澜雅居1号住宅、办公楼一单元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65366417W。
法定代表人:路通。
被告:王庆峰,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阳增,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磊,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生,住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王庆峰、刘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高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依爱弘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