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54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中建城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水利管理所,住所地闵行区***莘中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水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