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6民初62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罗大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寸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秦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