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6民初64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
负责人:罗大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奇贞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雒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