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282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科,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执行人: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可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6)青28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16)青28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2822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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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师延新
人民陪审员 咸文刚
人民陪审员 官永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