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睿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282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科,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执行人: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可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6)青28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16)青28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2822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师延新

人民陪审员  咸文刚

人民陪审员  官永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匡 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