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兴胜巷******。
法定代表人:窦可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原审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苗广营,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西格玛商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宏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霍城县。
再审申请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王宏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的执行。
审判长 祝文甲
审判员 李学军
审判员 张语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