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1028号
原告: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F23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第十四师224团。
被告:***,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墨玉县。
原告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新疆昆仑旭东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保晓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