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北仑小港街道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7767701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26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108331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北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58600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暂计标的金额1458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执行费169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3年5月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3年5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7.28元,并于2023年5月10日发放完毕;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经营场所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3年5月8日对***实施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5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67.28元且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1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