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62号
申请人:霸州市兴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营上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4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霸州市兴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霸州市兴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保全价值80万元;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18561919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霸州市兴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霸州市兴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