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腾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907号之一

原告:沈阳腾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P47HX9H,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74号2818房间。

法定代表人:陆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巴靖宇、**,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5244174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D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晨曦。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腾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阳腾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腾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沈阳腾翼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