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飞鹰畅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7972号

原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5244174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D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晨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鹰畅游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048194X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7号楼11层1单元1016-2。

原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鹰畅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737830.2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国内独创的亲情手机平台出品方,以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为战略入口,优化整合社区服务、大健康、智慧家庭等产业链资源,目标为打造成全球卓越的亲情智能平台。被告是手机增值业务运行商,被告称有数万家零售门店销售网络。原告为实现发展目标,与被告达成战略合作,原告委托被告对“九爱”品牌手机产品在中国区域的营销工作,2017年7月,双方达成《九爱-爱换机成立销售公司战略合同协议》。协议签订后,基于对合同的信赖,原告即积极履行合同,同时解散了原有的销售团队。但被告未按约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九爱-爱换机成立销售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实施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住所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管毅楠

书记员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