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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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6819号
原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国际中心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路198号D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新翔公司、郑国君签订借贷合同1份,约定***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委托原告与新翔公司向案外人移动公司购买型号为HL3001的九爱手机5000台,合计货款9995000元;货款由原告与新翔公司代为支付,视同***司借款,其中原告出借900万元、新翔公司出借995000元;借期至2017年8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与郑国君为担保人;等等。同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支付给新翔公司900万元,摘要为借款。后原、被告与新翔公司又签订补充合同1份,约定新翔公司借款995000元已归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延期至2022年5月16日;***仍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等。嗣后,因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①***司归还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②***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422.38元;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事实及原告诉请无异议,但表示希望能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经本院审查,被告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422.38元。
三、***对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433元由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