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民初3120号
原告: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与上海北路交叉口青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023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物业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