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355号
原告:***,男,197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
被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栋1808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0238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为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