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2804号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与上海北路交叉青湖大楼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02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