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725号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