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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725号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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