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726号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与上海北路交叉口青湖大楼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023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物业公司物业项目经理。
被告:***。
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