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4337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桃园水岸**商业楼(林业局对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