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恒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竹塘小区1栋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与南甸路交叉长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与南甸路交叉长丰工业园A-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恒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祥瑞贸易有限公司、永州市***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