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705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27号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