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终1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9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4号7幢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51677317H。
法定代表人:吴小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哲,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何仁,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系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部部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8943959609。
法定代表人:黄伟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军,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金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15号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86447420N。
法定代表人:冼铭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金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30元、上诉人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8.96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7.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志清
审 判 员 罗勇峰
审 判 员 吴春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麦国艳
书 记 员 沈小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