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民初349号
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怡,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1。
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38元,由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丽娜
书 记 员 叶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