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4号7幢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飞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飞亦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湛江市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余下的27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