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25民初60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苍南县灵溪镇上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XX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