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XXXXXXXXXXX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4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