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江湾北路80-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边 静
书 记 员 亓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