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苍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327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327执1821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