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902执恢200号
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2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由被执行人安康市**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6050元及执行费14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此前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包含剩余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及执行费14900元合计在内再履行1400000元即可,对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继续主张。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了1400000元,本院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14900元,剩余1385100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24)陕0902执恢200号案件于2024年2月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