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5民初1437号
原告: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7734682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项目住所:西和县十里镇后川村。
委托代理人:***,甘肃成州(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4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甘肃仇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