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与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民初1919号
原告: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
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浊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灵宝市浊峪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焦迎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