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08民初3597号
原告: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庭审时明确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无偿为原告进行水源地水文地质勘察,并满足日出水量两万吨的设计要求,如被告当庭拒绝或逾期不予履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勘察费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518000元(共六口井,每口井损失75.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地下水源地允许开采量报告,原告不按照设计布井位置施工和不科学取水导致水量变化的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与涉案合同确定的被告义务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勘察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孟津县平庄水源地补充水文地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规模、特征:拟扩建至5万t/d供水水源地,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满足勘察规范要求并达到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复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承包方式:大包。预计勘察工作量:水文地质测绘面积35km2,物探电测深点20个(控制深200m),抽水试验4组,渗水试验6组,地下水动态检测432点次,水质分析24组,测量26个点。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约定勘察工作2015年12月18日开工,2016年5月18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工程勘察费一次性包干31万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预付5万元作为定金,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7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40%计12.4万元,提交评审的勘验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合同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约定: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验人商定。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勘察人负责将勘察报告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评审机构组织评审通过。2016年8月1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内容:主要实物工作量、增加费用19万元及付款进度。
经查明,原告按照约定已支付被告勘察费用50万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达到出水量标准,要求被告重新勘探打六口井,并保证每小时出水量75吨,满足设计要求。被告对原告诉求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将打井地点由平庄变更为王庄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大量资料,进行大量的野外勘察工作,出具了《河南省孟津县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该报告符合国家勘察规范,并经过主管部门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的审批,上述报告科学、规范、合理。原告在取水环节产生的问题完全是自己的原因导致,这与水资源无关。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2016年11月28日提供的《河南省孟津县王庄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评审意见》显示了被告按照原告要求进行勘察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水源地勘探孔偏少,对水源地允许开采量计算有一定影响。2、解析法计算水源地允许开采量应对参数和开采方案作进一步调整。建议:1、建议对王庄水源地地下水进行供水水文地质勘探,进一步查清水源地地下水与黄河地表水的水力联系,评价水源地允许开采量。2、建议对水源地地下水及黄河地表水进行长期观测,以便掌握水位、水温、水量、水质等动态变化情况,为水源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评审结论:本次详查工作,采用勘测方法较合理,基本查明了孟津县王庄水源地的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水质进行了评价,提出了水源地开采技术条件和保护措施。报告章节安排合理,论述较为全面,结论明确。详查工作基本达到了规范要求。报告提交的河南省孟津县王庄水源地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允许开采量2.0×104m3/d(C级)较可靠。同意报告通过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认真修改完善。
经法庭询问,被告不同意重新无偿为原告进行水源地水文地质勘察,认为已完成勘探工作,收取的50万元费用不应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案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必要义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论证如下:依据本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对水源地的变更提出异议并拒绝进行勘察,水源地的变更应视为双方一致意见,不影响本院对事实的认定与裁判。被告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存在不能满足打井出水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照评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被告应当酌情退还原告勘察费。退还数额按照20%的比例予以确定计10万元。原告主张的损失并非被告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且出水量受水源地水文情况的变化、开采地点的变更、长期超强度开采、抽水试验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原告主张的损失多与打井费用、管道铺设等投资有关,这些损失并非系被告勘察、勘测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勘察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2元,由原告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0322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11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