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岳圣山煤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5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岳圣山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晋仲调字1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岳圣山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319142元(含执行费4618元),并将其中314524元退还给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晋仲调字19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