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财保79号
申请保全人:建平县**门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居产业园区内10号标房。
法定代表人: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申请保全人建平县**门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建平县**门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保全人***位于建平县××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号楼房一处。申请保全价值276124元。申请保全人建平县**门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位于建平县××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