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上溪镇双溪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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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7438号
原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杜门村陵园路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友余、楼晓进,系原告员工。
被告:义乌市上溪镇双溪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双溪岩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佼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园林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上溪镇双溪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双溪岩村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友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佼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2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给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4日,原告公司清运车辆行至上溪镇白岩村地段在寻找垃圾倾倒地点时,被白岩村村委扣押,白岩村村委以罚款为由要求原告支付3.2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放行车辆和人员。原告法定代表人无奈向其指定的村民以微信转账支付了3.2万元。原告认为,白岩村村委取得上述3.2万元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村民委员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并且原告并没有倾倒垃圾,未造成违法后果。白岩村、仙溪村二个村已经合并建立双溪岩村,原白岩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利义务等由双溪岩村村民委员会继受,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分工,结合村民委员会的资产、资金实际上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的情况下,被告双溪岩村经济合作社收受罚款又不具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告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双溪岩村经济合作社辩称,1、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2万元是垃圾清理费用,被告无需返还,更不需要支付利息。该款项实际是因为原告违规倾倒垃圾,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垃圾清理费,而非罚款。2、原告诉称其垃圾清运车被村委扣押,且并未倾倒垃圾的情况与事实不符。首先本案的事实情况为原告将垃圾清运车上的垃圾倒到双溪岩村地段(原白岩村),倾倒垃圾时当场被村民发现,当时上溪镇行政执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询问情况,最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私下调解,故此,原告支付3.2万元给被告作为垃圾清理费用,被告为清理垃圾实际花费已超出3.2万元,其次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并未倾倒垃圾,无故被白岩村村委扣押,要求原告支付3.2万元的罚款,实属无稽之谈,也于理不合。若按原告所述并未倾倒垃圾,事发当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又何必多此一举向被告支付3.2万元的垃圾清理费。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
一、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车辆扣押现场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该组照片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状况,事实情况为原告确实将垃圾倾倒在村内地段。原告提交的照片与被告提交证据一中的照片内容相一致,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人支付3.2万元款项的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三、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取3.2万元款项的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确实收到原告支付的3.2万元,但该款项是原告支付被告的垃圾清理费用,而不是原告称的罚款。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就其辩解向本院举证,原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
一、照片(打印件)五张,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倾倒垃圾的事实。原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从原告被扣押的车辆照片能够反映原告倾倒的垃圾尚在原告车内,未倾倒的事实。而被告提供的照片里的垃圾不是由原告倾倒。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发票核对件(来源于上溪镇人民政府农村财会代理中心)一份,证明为原告倾倒的垃圾所支出的费用。原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都是复印件。与原告交纳的罚款没有关联,而且票据的支出内容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4日,现代园林公司与白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现代园林公司所有的×××号垃圾清运车在上溪镇白岩村地段倾倒垃圾一事进行协商,后由现代园林公司支付上溪镇白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2万元。
另查明,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作出行政村规模调整,同意撤销白岩、仙溪村等2个村民委员会,设立双溪岩村村委会,村委会驻地仙溪村。辖仙溪、白岩等4个自然村。
本院认为,一、双溪岩村合作社在撤销白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与其他经济股份合作社合并的基础上设立,原白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利义务由双溪岩村合作社承继。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原告现代园林公司向被告双溪岩村经济合作社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理应由原告现代园林公司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况,即原告需证明其给付被告的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已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原告现代园林公司自愿给付被告双溪岩村合作社3.2万元是基于双方就原告现代园林公司在上溪镇白岩村地段倾倒垃圾一事进行协商的结果,并非没有原因,故原告现代园林公司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义乌市现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珊珊
二O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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